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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

2013-09-23 14:26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企字第0940010704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原名称: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客家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协助客家地区文化与产业相结合,发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创意产业、绿色休闲产业及其它地方产业,并协助传统产业之转型与创新,以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扬客家文化,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记、立案且完成「台湾社区通」网站登录之民间团体(但政党及民营事业所属团体除外)。

  三、补助项目:

  (一)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资源调查、分析、规划与运用。

  (二)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辅导培力计划、产业人才培育计划及产业观摩研习计划等。

  (三)客家特色之相关产业开发、设计、包装、行销及通路等计划。

  (四)能带动客家地区产业环境发展,并具公共性或文化保存价值之相关工程计划。

  (五)其它客家地区相关产业发展计划。

  四、补助原则:

  (一)本会对地方政府补助比例依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例,第一级为百分之五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级为百分之六十三,采分年编列预算补助。

  (二)本会对地方政府之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办理。

  (三)本会对民间团体之补助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之百分之七十,并不得补助经常性人员之人事费,亦不得将此部份支出列入该计画总经费内,且申请单位应编列自筹款。

  (四)相关工程补助款为资本门,可支用于规划费、建造费、设计监造费及工程管理费等,但不得用于土地与建物取得(含租赁)、环境影响评估、山坡地杂项及办公家具购置等费用。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应于前一年将计划书连同电子文件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由当地县市政府初审后,于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汇送本会(请备一份电子文件、十二份书面数据)。计划书由县市政府提出者,亦需将计划书送请县市政府主办客家业务单位汇办。

  (二)申请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应于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送请本会审查(请备一份电子文件、十二份书面数据),并应附立案证书影本及组织章程。

  (三)申请单位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本会补助项目及金额,同时申请其它政府机关补助者,应详列申请各机关补助项目、金额。

  (四)申请单位为民间团体者,每年以申请一次为原则。

  六、计划书撰拟项目如下: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缘起。

  (三)计划目标。

  (四)现况及需求分析:

  1.现况:含社会经济、人口、自然环境、产业、交通状况、周边既有之公共服务设施与邻近产业环境关系。

  2.面临课题及解决策略。

  3.可资连结的社会资源(包括社区民众参与概述、结合地方文史工作团队、农会、社区组织等)。

  (五)实施地点:相关位置(含区位图)、服务范围、交通动线、面积规模、土地权属等,并请附周边环境照片数张。若相关工程计划之用地涉及私人产权,须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书(授权使用年限原则为

  五年,若补助经费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将依补助金额延长公共使用年限)。

  (六)预定工作项目、进度期程、执行机关。

  (七)实施步骤与方法。

  (八)营运管理及维护计划:营运机制及财务分析等。

  (九)经费概算表。

  (十)经费来源。

  (十一)预期效益:本计划实施后在客家文化面、社区发展面、产业经济面、生物多样性、环境永续经营上所创造之效益与衍生之价值。

  (十二)其它:(申请单位为民间团体者,请加列营运状况简介;包括成立宗旨、发展目标、团员介绍、具会计师签证或完税证明之前年度财务报告、列举三项近年来重要活动,并请说明该计划执行团队及人力)。

  七、审查作业:

  (一)初审:地方政府所提送之计划书,由各县(市)政府邀集府内相关权责单位暨学者专家至少七人组成审查小组,办理初审及实勘,各县(市)政府于初审作业完成后,连同初审结果汇总表、审查会议纪议及实勘纪录函送本会复审。

  (二)复审:

  1.地方政府提送之计划书,经各县(市)政府初审后,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民间团体提送之计划书,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直接进行审查。

  2.审查小组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审查,并得邀请申请单位列席简报计划内容,并视个案状况进行实地会勘。

  3.审查小组之审查结果,签请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复审作业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完成及函知县(市)政府及申请单位审查结果。

  (三)修正及复核:

  1.本会同意补助计划之申请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一月十六日前,依本会审定意见、核定补助经费总额及同意补助项目修正计划内容及经费,送请各县(市)政府复核。

  2.各县(市)政府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复核作业,并检齐汇案数据一式三份及完整电子档案一份报会备查暨申领第一期款,逾期得撤销补助计划。

  3.未依本会审定意见修正计划或逾期申请者,本会得径予撤案。

  八、审查考量项目:

  (一)计划内容之创新性及可行性。

  (二)对客家文化保存与创新之贡献。

  (三)对地方经济发展及就业机会的贡献。

  (四)计划内容详实及具体程度(含相关工作细项及内容是否明确、经费编列是否务实严谨、办理时程是否明确等)。

  (五)具长期产业发展及社区永续发展远景及规划者。

  (六)社区参与及共识建立的程度。

  (七)社会资源运用情形。

  (八)向本会申请计划前,订有相关先期计划或细部执行计划。

  (九)提案单位以往推动社区工作之具体成效。

  九、辅导与执行:

  (一)为求计划落实推动,本会得派员实地了解实施情形,或委托专业团队,进行计划进度之督导查核及实地辅导。

  (二)受补助单位应依本会核定之计划内容执行,若有变更,须叙明理由,项目报请本会核定后据以执行。若执行内容变更且未报请本会专案核定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得于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三)为避免发生进度严重落后,相关软件计划最迟应于核定补助后三个月内,完成先期企划、办理委托,并开始进行期初报告。相关硬件工程计划,最迟应于核定补助后五个月内,完成工程细部设计,并开始办理工程发包。尚未完成者,除项目报请延期者外,本会得不予补助。

  (四)如有执行进度落后及困难,应查明原因尽速解决。若有严重落后情事,本会将检讨减列翌年度经费补助额度。并得将该补助经费转于有急迫需要的其它个案。

  (五)受补助单位执行计划遇有经费不足情形,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本会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款,应予缴回。

  (六)受补助单位应同意就补助案所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成果等,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为目的之公开发表与利用,并配合本会推动相关之活动,公开发表补助计划之成果。

  (七)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影片等,应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或补助」等相关字样与本会会徽,未标明者,本会得撤销或核减其补助。

  (八)补助计划之申请与执行,各有关人员应依权责核实办理,如有不实之情事应负法律责任。

  十、营运管理:

  (一)相关硬件工程计划,受补助单位应于前期规划阶段将营运管理及维护计划纳入,并订定经营管理办法,朝财务自主、永续经营,或委托民间营运管理。

  (二)未依前项规定妥善经营或执行计划延误,绩效无法落实者,本会除督请改善外,并得取消该受补助机关尔后补助情事。

  十一、拨款方式

  (一)补助款原则分三期拨付:

  1.相关软件计划: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会审查核定后,受补助单位检具修正后之提案计划书、第一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送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受补助之民间团体须送切结书),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补助单位完成期中简报或依实际执行情形,检附第二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计划执行完成一个月内(不得晚于计划执行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补助单位检具执行成果报告书、第三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受补助之民间团体须送声明书、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支出原始凭证),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2.相关硬件工程计划: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会审查核定后,受补助单位检具修正后之提案计划书、第一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送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受补助之民间团体须送切结书),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补助单位完成工程施作进度达到百分之三十,检附工程估验证明一式三份、第二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送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受补助单位完成工程施作进度达到百分之八十(不得晚于计划执行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补助单位检具工程估验证明一式三份、第三期补助款领据,以及相关文件(受补助之地方政府须送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受补助之民间团体须送声明书、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支出原始凭证)向本会申请拨付;受补助单位为地方政府者,先送县(市)政府,再报请本会拨付。受补助单位为民间团体者,则直接报请本会拨付。

  (二)各县(市)政府于本会补助款入库后应即转拨受补助之地方政府。

  十二、财务管理

  (一)补助款应专款专用,如有挪用情事,将终止或取消其补助资格,受补助单位并应缴回全部补助款。如计划变更并征得本会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计划执行遇有经费不足现象,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补助数额,如实际结算数或分摊费少于原补助款时,其剩余款并应依补助比例一并缴还本会。

  (三)受补助之地方政府,其补助款于所属会计年度内未能完成预定计画而必须延期时,应依有关规定申请保留继续支用,其保留之预算金额须函请本会备查。

  (四)受补助之地方政府,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及政府采购法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原始凭证由纳入预算单位依权责办理经费核销。

  (五)受补助之民间团体,其支出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另所得税扣款部分,由受补助之民间团体依规定负责,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扣缴证明文件。

  (六)受补助之民间团体,接受本会及其它政府机关之补助款,合计补助金额占计划总经费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

  上,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并通知本会及其它补助机关依规定办理监督。

  十三、政策性补助,得不受第五、七、十一点之限制,但仍应经项目审查,报奉核定后实施。

  十四、有关受补助机关补助计划之管制考核事项,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特色文化加值产业发展计划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五、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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