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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国内研究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作业

2013-09-23 14:28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合字第09400756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研究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研究成果,以利扩大国际视野,强化研究能力,并建立国际研究交流合作关系,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公私立大学校院。

  三、申请人资格:公私立大学校院之博、硕士班研究生。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应至本会网站线上制作下列文件,由申请机构每月月底汇整当月份申请案,并造具申请名册于次月五日前备函送达本会:

  (一)申请书。

  (二)大会正式邀请函及论文被接受发表之证明文件。

  (三)拟发表之论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国际性会议发表者为限)。

  (四)指导教授推荐函(注明外语能力)。

  五、审查:申请案收件后,由本会相关学术处进行审查,一个月内函复审查结果;必要时,得延长审查作业期间。

  六、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限;论文为合著者,每一论文以补助一人发表为限。

  七、申请案经本会审查核定后补助,补助经费采总额补助,补助上限为新台币三万元,其补助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经济舱飞机票。机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前自行垫款购买,以搭乘本国籍之班机为限。但因故无法搭乘本国籍班机者,应填具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经申请机构首长或授权代理人核定后改搭乘外国籍班机。

  (二)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以上各项补助费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时先行垫付。

  八、受补助人应于返国后十五日内,于本会网站线上系统缴交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报告,始得办理经费报销。

  九、经费之报销、拨付及原始凭证之保管:

  (一)受补助人应于返国十五日内,依据「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之规定,向申请机构办理报销。

  (二)申请机构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该机构已执行且汇整完毕之收支报告表经该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并同申请机构之领据,函送本会归垫。

  (三)申请机构应按本会补助编号顺序,将本会核准函影本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本会及审计机关查核。

  十、重度残障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得补助一名随行看护人员之往返经济舱飞机票。其费用之申请及报销,与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案一并办理。

  十一、受补助人未依规定完成缴交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报告或出国经费报销归垫前,本会不受理其出席会议申请案。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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