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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11.11)

2016-11-11 08: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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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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