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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的抵押

2013-09-08 14: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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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地产的抵押:

  房地产已抵押的,再次抵押前,抵押人应将已抵押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建筑物和土地必须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机关备案。三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要经董事会通过。

  公司的房地产抵押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抵押担保期限不能超过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剩余期限。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预购商品房不能转让但可以抵押。抵押前有租赁的,租赁继续有效。企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的,原抵押合同有效,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承受。抵押人死亡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在抵押中不允许还未清偿债务,抵押物就归抵押权人所有。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投保,保费由抵押人负担,但保单移送抵押权人且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公共福利单位可以以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抵押。抵押合同内容与抵押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抵押登记内容为准。抵押后租赁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说明抵押的事实,否则后果由出租人承担。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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