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第三人的特征是: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从表面上看,第三人站在原告或者被告一边,维护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但从实质上看,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第三人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种类是非常丰富的。可能成为第三人的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2)在由行政机关对著作权、专利权、房地产及各种资源的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者;3)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其中超越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者;5)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者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例题:某县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 )方式办理。
A.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应通知县土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应通知县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可能成为第三人的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2)在由行政机关对著作权、专利权、房地产及各种资源的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者;3)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其中超越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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