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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巡查情况的通报

2008-12-18 14:36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文[2008]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巡查管理办法》(鄂建[2006]71号)的要求和2008年工作安排,我厅于2008年11月13日至11月28日,组织了三个巡查组,分别对黄石、鄂州、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荆州、宜昌、荆门、随州、襄凡、十堰、孝感等市及所辖部分县(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了巡查。本次巡查采取抽查检测报告、追溯原始记录、考察检测流程等方式,重点检查了检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的运行、检测流程是否满足检测“三大关口”(入口关、过程关、出口关)的要求、有无伪造虚假检测报告等内容。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共检查了74家检测机构、3家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检查中共对存在问题的14家检测机构下达了限期停业整改通知书,占抽查家数的18%,对20家检测机构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占抽查家数的26%(具体整改单位名单见附件1)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检测机构重新就位后,多数检测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市场行为、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都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检测机构的质量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检测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检测工作质量整体水平是稳定的,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有效的检测监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有效运行,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部分检测机构至今仍然没有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转版,有些检测机构虽然建立了新的质量管理体系,但是没能够有效运行,不能在体系上保证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样品的流转记录不全。检测样品从委托、核样、分样、内部交接、试验、存储、返还、废弃等环节中没有进行控制,记录不全,使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无法溯源。

  2、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不全。

  3、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手工操作的检测项目,样品、设备、标准、人员、时间、荷载等必要信息在原始记录中无法进行溯源;二是计算机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电子记录中无力值曲线或曲线不完整。

  4、检测报告签字不规范。有些检测机构使用的报告打印程序是非密码控制,检测人员姓名也采用打印而不手签;有些检测机构虽实行密码控制,但密码是公开的,无签审记录,密码形同虚设。

  (二)实验室环境不符合要求,无法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地开展。

  实验室环境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测流程不科学,实验室布置零乱,没有形成检测工作的“三大关口”中的“入口关”,委托样品直接进入了实验室,不能形成实验室一个窗口对外、样品内部流转的控制流程;二是部分对温湿度和环境有严格要求的实验室条件不达标,如水泥室、防水材料室、养护室等实验室,混凝土养护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检测过程缺失,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些检测机构在做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时钢筋没有拉断、冷弯试验未做、水泥凝结时间中间检测过程没有记录(一次就测到终凝时间),却在检测报告中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数据,明显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四)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管理混乱

  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流动大,工作不稳定,混凝土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检验记录和报告不能溯源,实验室环境和混凝土养护条件不达标,人员技术水平低;三是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实验室为承接业务,为施工企业提供需在施工现场制作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

  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观念不强,检测行为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各种检测工作原始记录的法律作用认识不足,造成在检测过程中填写各种原始记录不认真或者不进行记录,遇到检查或者法律纠纷,则不能出示有效的检测原始记录,只能口头进行解释。

  二是质量意识淡薄,工作制度不健全。

  部分检测机构的监管人员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意识,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建立起来后没有运行,工作制度不健全。

  三是人员素质不高,标准执行不好。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素质不高,对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理解不够,执行不到位。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检测工作的法律责任。各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法》、《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培训,把依法检测要放在首要的位置,要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大局出发,努力提高检测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能力,明确检测工作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检测过程控制,严把检测工作“三大关口”。一是在“入口关”中要规范接收样品的登记、核样、分样、标识、交接、留置等操作程序,对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描述、识别管理、台帐建立等要加强管理;二是要在“过程关”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检测,完善原始记录,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中检查;三是要在“出口关”中提高报告审核人和签发人的技术水平和法律意识,严格检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检测机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关乎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站在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此项工作,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检测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四)认真抓好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这次巡查中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限时整改到位。凡是巡查组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检测机构,要督促其认真整改,要落实整改人员,限定整改时间,明确整改措施,验证整改效果。凡逾期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

  此外,各地应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我厅计划明年将对检测机构组织大检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巡查中被责令整改单位名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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