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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8-11-13 10:1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及中央在辽企业,局直属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现在开始对2006年取得注册证书并将到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初始注册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后,向省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08年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培训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国家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省局宣传教育中心另行通知。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培训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安全工程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3张。

  以上资料均需用A4纸,按照前后顺序装订成册。《延续注册申请表》需要A4纸打印并有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上述材料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备资料,缺一不可。

  (二)其他事项

  1.按照注册工作程序要求,省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终审并将拟延续注册申请人进行公示后,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

  3.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信息,省局将在网站上公布。网址: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芳、刘岩。

  联系电话:024—86892975(带传真)

  附件: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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