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所有地权管理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我国除土地国有外的另一种土地所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强制地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采取“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数量低于国务院批准的三类土地征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产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在中国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性质,取得土地的途径也有所差异:
1、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途径。
(1)向合资(作)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2)如果合资(作)企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已为中方合资(作)者所拥有,则中方合资(作)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出资投入合资(作)企业,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未规定土地的使用权问题。可比照《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即通过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
3、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即通过投标买卖等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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