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监理《合同管理》考前记忆: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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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考频分析】★★★★★
1.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不转移占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2)、(3)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8.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9.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3月起
大纲 / 教材
预计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预计5月中旬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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