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监理《合同管理》考前记忆:订立合同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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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需要明确的内容
【考频分析】★★★★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
2.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调价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对施工成本造成的影响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要视合同工期的长短来决定。
(1)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
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4.公式法调价
施工过程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用调价公式综合计算本期内因市场价格浮动应增加或减少的价格调整值。
调价公式中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3月起
大纲 / 教材
预计1月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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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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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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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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