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和法规考点
2020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点,希望考生能够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持一个好的心态,坚持每天学习,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2017-25】下列行为中,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 )。
A.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B.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C.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D.未及时发出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混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参见教材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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