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发包人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发包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施工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发包人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指定的材料供应单位与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发包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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