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如下: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单位是否在其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订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特别是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结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计划,发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的监理指令,同时应把对施工组织计划内的审查意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向监理公司本部报告。
监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和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将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书面报回的施工组织审查意见,作为考核监理机构和人员工作水平及能力的重要依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反馈监理机构所上报的审查意见,并适时组织学习交流,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的水平。
(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院的安全生产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每次巡视检查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发现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应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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