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部应对合同规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事件给予受理
1)非承包单位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5)业主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项目监理部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
1)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延期意向报告;
2)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3)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向业主转发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2)对工程延期事件随时收集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3)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4)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还要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表》
1)申请表填写齐全,签字、印章手续完备;
2)证明资料真实、齐全;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
(5)监理工程师评估延期的原则
1)工程延期事件属实;
2)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3)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6)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7)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施工合同中对处理工程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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