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的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荫芽状态,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但非正常情况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予以验收,虽然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有个别不满足要求的问题。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为可以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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