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水文气象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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