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装置。
5)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单位,应当具有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产品合格证及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证明,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出租。
6)在施工现场组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式模板等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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