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先依据平等协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地可采取调解方式。
监理方在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有效解决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之外,施工双方应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在总监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业主或承包方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若仍不能解决,可申请仲裁。在合同争议的仲裁过程中,监理方接到仲裁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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