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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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基础知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的职责

2016-02-01 10: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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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2.审查进度计划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不仅要看施工阶段的时间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更应评审拟采用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分阶段和分项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详细施工计划。

3.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

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

以及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

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二)开工通知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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