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揽监理业务的广告。
2、不允许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和供应单位中兼职,不允许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项目,不承包业主的工程项目,不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也不允许既是工程监理者,又充当与该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和材料设备相应有关业务的直接和间接中介人。
3、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4、必须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5、除收取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监理酬金外,个人不得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施工单位的盈利分成或补贴等。
6、不允许泄漏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发表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时,须取得业主的同意。
7、为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聘请外单位咨询人员或监理辅助人员,须征得业主认可。
8、在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9、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业主和上级的意图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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