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承包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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