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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法规重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016-07-05 14: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愈发接近,各位是否已经掌握了考试中的重、难点内容?建设工程教育网教学专家提炼教材中的精华,进行总结归纳,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6一建法规重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既然允许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那么必定会对代理事务的后果责任承担有严格的权责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甲乙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设备的采购费用由甲企业来承担。

  二、代理人权限以外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被代理人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有效,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代理人还是要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但是乙到供应商处,被告知该设备缺货,只有B型设备,最终乙采购了B型设备。如果甲企业认可乙采购的B型设备,那么设备采购费用是甲企业承担;反之,甲企业如果不认可乙采购的设备,那么采购费需要由乙自己承担。

  三、在无权代理的行为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表见代理。虽然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由于表见上的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表见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此行为的后果应该是由表见代理人自己来承担责任的。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

  2.须被代理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第三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第三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的行为需要表见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被代理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但可以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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