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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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利上关于事故的划分有大概三种情况(质量事故、质量与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也造成了大家的疑惑,对于各类事故不知该如何区分。
而从今天开始针对这几种事故LZ会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并加以区分。
今天咱们先来学习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划分依据的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故事类别 |
特大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 |
一般质量事故 |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人民币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 ≤3000 |
>100 ≤500 |
>20 ≤100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 ≤1000 |
>30 ≤100 |
>10 ≤30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 ≤6 |
>1 ≤3 |
≤1 |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质量事故处理 |
||
制定 | 实施 | 备案 |
法人 | 项目法人 | 上级主管部门 |
法人 |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
法人 |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 |
法人 |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 水利部 |
而关于水电质量事故的划分级别和水利的是一样的。
依据的是《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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