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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1)

2017-04-05 11: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教育网2017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已经开通,各位考生可报课学习,点我报课>>

  在水利上关于事故的划分有大概三种情况(质量事故、质量与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也造成了大家的疑惑,对于各类事故不知该如何区分。

  而从今天开始针对这几种事故LZ会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并加以区分。

  今天咱们先来学习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划分依据的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故事类别
损失情况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人民币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3000 >500
≤3000
>100
≤500
>20
≤100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1000 >100
≤1000
>30
≤100
>10
≤3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
≤6
>1
≤3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质量事故处理

制定 实施 备案
法人 项目法人 上级主管部门
法人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法人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法人 事故调查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审定后实施 水利部

  而关于水电质量事故的划分级别和水利的是一样的。

  依据的是《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2)

  【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必会考点】——事故划分(3)

本文是建设工程教育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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