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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经济:总价合同的计量

2015-04-10 11: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总价合同的计量活动非常重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此外,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进度或事件节点进行计量。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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