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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答疑精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区别

2013-08-01 14: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不是很明白

  【回答】学员5688671,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追问】不知道货款合同对保证人是怎么约定的呀

  【回答】学员nhwgj,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保证人,题目中只提到:丙企业在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加盖了企业的印章。而没有提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这样的内容。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追问】难道不是因为提起诉讼而中断吗?

  【回答】学员147hchm@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考查的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

  此题中,保证时效的第一个起始时间就是8月31日,然后向后算6个月,在以后6个月中,如果发生了时间,按与诉讼中断的情况,向后延期就可以了。

  在9月20日时,这6个月停止计时,当诉讼结束后,保证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再计算6个月,但是题目没有说什么时候诉讼结束,所以第二个起始时间不知道,只能按第一个算,所以这里答案是没有问题的,保证期间为自8月31日起6个月。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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