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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复习要点:重要性系数调整

2013-08-07 11: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对安全等级不同的建筑结构为什么要采用一个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

  【回答】学员wlzwl,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在做结构设计的时候,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就是S<=R,S为结构的荷载作用效应,R为结构抗力。

  结构重要系数就是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采用的系数,用r0来表示。

  综上,我们设计不同结构的原则就为r0*S<=R,r0的值在荷载规范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工程情况依据不同规范来确定: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100年及以上、50、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大部分结构规范遵循这个原则;从这个规定理解,结构构件的材料特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作相应设计时可以参考,如旧建筑物改造;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规定:结构重要系数不应小于1.0;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规定:一级边坡取1.1,二、三级边坡取1.0;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的,不应小于1.2;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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