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市政工程内容: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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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于2009年10月19日颁布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E2000-1142号)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执行。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详见1K420191),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