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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必须掌握的抵押小知识

2016-10-20 14: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紧锣密鼓的开始啦,已经有好多学员开始了预习班学习,不要犹豫啦,试听看看>> 好多学员都去二建论坛报到啦,赶快去凑凑热闹吧!找考友>>

  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中一些知识点的考查只差一两个字,千万不要步入考试陷阱!为了拯救会不小心掉陷阱的你,善良的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您搜集了一些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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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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