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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3)

2010-12-10 11:27  来源:  字体:  打印

  重大危险源辨识2

  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

  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

类别 物质特性 储罐区(储罐)临界量 库区(库)临界量 生产场所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5 t 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 <28℃ 20 t 20 t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100 t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10 t 1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20 t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1 kg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100 kg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20 t 2 t 苯酚、苯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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