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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分析》课程讲义(45)

2011-03-29 09: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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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价方法选择错误

  1.选用估价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1)有大量可比实例,选用市场比较法,并以该法为主;

  (2)具有预期收益,选择收益法作为其中一个方法;

  (3)具有开发或待开发潜力,可以选用假设开发法;

  (4)无上述条件的选用成本法。

  2.针对以上原则,容易出现的错误有:

  (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

  (2)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使用;

  (3)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却选用并不合适的方法;

  (4)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却选用了并不合适的方法;

  (5)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6)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

  六、估价方法运用错误

  (一)市场法运用可能出现的错误

  1.选择的可比实例描述不清

  (1)交易日期描述不清:

  (2)交易情况描述不清(买卖、抵押、租赁、利害关系人交易等);

  (3)交易的价格描述不清(单价、总价、交易规模、币种、单位);

  (4)交易房地产状况描述不清(现房、期房、结构、装修等);

  (5)缺少付款方式的说明(一次性、分期);

  (6)交易时可比实例的规模(建筑规模、占地规模)。

  2.选择可比实例可比性差

  (1)不在相同地区或同一供求圈内;

  (2)用途不相同;

  (3)建筑结构不相同;

  (4)建筑规模不相当;

  (5)土地等级不同;

  (6)权利性质不相同(主要是土地):

  (7)交易类型与估价目的不相同;

  (8)可比实例交易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接近:一般情况下,选取的可比实例不能超过一年。

  3.可比价格基础错误

  (1)楼面地价与单位地价混淆;

  (2)币种换算错误;

  (3)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出租面积等混淆。

  4.各项目修正错误

  (1)修正项目错误(应为“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和“房地产状况”三项或“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四项);

  (2)修正方向错误。一是修正项目的分子、分母颠倒(“交易日期”为分子修正,其他项目为分母修正);二是修正项目调增或调减的方向调整错误;

  (3)可比实例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未采取交易当时的状况;

  (4)交易日期修正时,修正基数没有采取交易当时的价格水平;

  (5)交易日期修正环比和定基指数的运用错误;

  (6)房地产状况修正幅度过大:单项修正超过了20%,综合修正超过了30%。

  (7)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5.加权综合确定估价结果错误

  (1)交易日期、交易情况接近估价时点的价格计算结果权数应大,否则存在错误。

  (2)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较差的价格计算结果权数应小,否则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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