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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安全出口及设置要求

2011-08-17 11:14  来源:  字体:  打印

  3.安全出口及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设置要求:

  (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供人员疏散的门不应采用悬吊门、侧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自动起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3)当门开启后,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0 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5)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应分散在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

  (6)汽车库中的人员疏散出口与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4.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2)设置要求

  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应急照明灯和灯光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2)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1.00 m.也可把标志设在地面上,上面加盖牢固的不燃烧透明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不大于10 m.

  3)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0 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 m.

  4)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0~1.50 m之间。

  5)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 m.

  (3)疏散用应急照明。

  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 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发生火灾时,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电源。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仍应保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一样的照度要求。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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