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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章节讲义(20)

2012-03-15 13:50  来源:  字体:  打印

  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原因;

  3.注重综合治理;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7.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

  项目经理对质量问题的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②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③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④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⑤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

  ⑥项目经理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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