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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知识点(4)

2012-03-20 19:1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前期工程咨询的行政法律责任

  1.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2)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3)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5)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6)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咨询工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进行处罚或处分。若咨询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在《注册咨询工程(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手续的,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由国家发改委给予警告1年的处分。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国家发改委给予暂停执业1年的处分。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改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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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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