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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海南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2012-04-13 09:24   来源: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字体: 打印 收藏

琼建培注[2012]11号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时间要求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如逾期未报则该专业禁止执业。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报方式

  本次延续注册填写《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至我中心,暂不通过注册系统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一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执业印章;

  (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四、其他事项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丽丽,王建斌

  联系电话:66111939

  六、其他

  本通知及相关事项,可在“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上查询。

  附件: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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