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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单价合同的运用之二

2012-07-25 16:59  来源:  字体:  打印

  合同义务与费用一一对应

  按上面的叙述,由招标人开列的工程量清单,主要表现的是与合同义务的对应关系及各种费用的包含关系。工程量清单,一般不大会再来描述合同义务相关事项,基本上只描述与前面各组件规定的费用问题,以避免破坏“合同义务与费用一一对应”关系。

  但这个不是绝对,有时由于工料规范、图纸等的不完善,也会在清单中进行一些补充的合同义务规定。这个方面的操作及清单规则的应用,在后面清单应用时会论到。

  招标人开列好合同义务,并将之对应好反映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就可以按招标人的招标要求进行投标,并在要约承诺式的合同确定过程中,为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

  显然,上述过程中招标人开列工程量清单,明确“合同义务与费用一一对应关系”的过程,不一定非得要由招标人来完成。招标人完全可以以招标要求的形式,让投标人复核招标人开列清单与合同义务的对应性。甚至有招标文件不开列清单,只提出清单开列格式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要求投标人按清单开列格式及工程量规则来自行开列工程量清单,并为开列的清单负责。这样一个“非正常”的清单形成过程,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雇主开列合同义务,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负责。合同义务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原则,合同义务仍然由雇主明确,只是把合同义务与费用对应开列的工作,交到了投标人。这增大了投标人对合同义务理解及工程风险评估的难度,但相关合同义务并不能由清单开列者来负责。但这个作法也显然地产生了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开列,则清单与合同义务的对应性就由投标人负责解释。这种解释,在清单项的独立性与涵盖面方面,极容易产生偏差。这个解释权的旁落,存在工程师散失对清单控制力的可能。所以有一利必有一弊,不见得投标人自己开列清单并为之负责就一定是吃亏上当,在某些特定的争议中,投标人就完全可以以自己开列的清单对应性的“自我理解”,来对抗工程师在清单中的一些解释,由于工程师不是清单开列者,他不能不考虑承包商自己的解释,而不能按常规的“工程师对清单条款有最终解释权”。

  清单与合同条款的对应性问题,反映的清单计量规则上,主要是项目拆分的问题。比如模板工程到底应该放在工程量清单的哪个部分?比如部分拆除工程应该在清单规则中明确与否?等等。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清单项目定位不准,将来就很容易产生工程量调整或合同调整,导致清单调整极难匹配的问题。就以上面的模板工程为例,如果整个工程的模板项目以总价形式在清单中明确的话,就根本无法解决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模板费用变化的调整问题。如果觉得这样小的模板变化是工程费用中无关紧要或者确定不必要明确的事情,那以总价来定义这个费用问题也不大。但如果觉得工程中的这种变更应该被考虑,那就必须以单价包干的形式来明确费用责任,然后以工程量的随动性来匹配工程造价。

  这里会有一个所谓“措施项目”与“工程项目”的定义争议,似乎有一种见解,认为措施项目不应该进分部分项清单。因为分部分项清单应该是定义“工程实体费用”的。而实际上呢。“率单之下,莫非甲钱”,所以模板费用是在措施项目还是分部分项清单内,根本就是无所谓的事。只要按工程实际,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而有效地定义了这些费用项目,那它是在措施清单,还是分项清单,还是其他项目清单内,对于出钱建工程的甲方来说,又有什么实质区别呢?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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