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有目共睹,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却任重道远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违反了这一原则,必将“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招标投标法》对不同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也作了民事的、刑事的和行政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涉及面很广,但遭到处罚的却少之又少,招投标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为什么会失控,探讨这个问题发生的原因,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来自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硬件即客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否建立;另一个是软件即主观的,人们心中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否真正地建立起来了,要求别人公平竞争,但不要求自己去参加公平竞争;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等闲视之,不以为然等等;都是人们主观上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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