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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备考资料: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2)

2010-09-14 14: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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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2.委托授权行为的性质及其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授权于代理人的行为。一般认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向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权。对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代理个有权拒绝,这种拒绝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而委托授权行为总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如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及职务关系等。举例说明,律师受聘为法人的法律顾问,这是一委托合同,但该律师代理该法人人参加诉讼时,还必须有其特别授权。可以看出,委托合同是进行委托授权行为的基础,同时代理权的取得还必须有委托授进行为。但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的协商一致才可成立,而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委托合同是代理中的内部关系,目的在于确应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既是授权行为成立的方式,也是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可以是一次委托代理、多次委托代理、专项委托代理,也可以是总括委托代理即授予代理人实施与某一特定事务有关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对于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单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还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例题1:小英,15岁,高中学生。其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小英1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购买。小英的父亲便以小英的名义用该1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A.小英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B.小英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C.小英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指定代理

  D.小英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例题2: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延伸阅读:法定 委托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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