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将房子出租给B,合同约定由B交纳物业服务费用。B欠交6个月管理费后偷偷搬走。A根据《民法通则》的“谁受益,谁付款”原则,要求管理处将B欠交的管理费从其帐户中扣减。A是否应负担该笔费用?
A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是《条例》条四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将物业转租给物业承租人后,让物业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仅是租赁合同的约定,不能因为租赁合同规定了物业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就可以免除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因此,A应当承担B所拖欠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当然,A可以依法向B追偿其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执行的规定包括哪些?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二)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三、为了实现物业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对物业实行管理。
(三)有权制止违反业主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有权选聘专业机构承担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其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六)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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