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行使要件
抵押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行使,需要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的期限。但是,对未届清偿期的债权,抵押权人并非绝对不能行使抵押权。例如,如上所述,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而遭到拒绝的,抵押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除债务人有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外,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务,抵押权人皆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抵押合同也相应无效,抵押权人也失去了行使抵押权的前提。应注意,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抵押,而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及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且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提供权利证书或补办登记手续,可认定抵押有效;但是,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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