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行使的方式
如上所述,由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使得抵押权的行使同抵押物是否可分和债权价值的高低没有关系,债权人可以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三种方式,即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和变卖抵押物。
1.协议将抵押物折价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以代替债务的清偿。如上所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就约定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抵押权人。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经济窘迫而以高价抵押物担保价值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以抵押物冲抵价值较低的债权。
2.拍卖抵押物抵押权人也可通过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权,即依照法定拍卖程序,以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权。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协议: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拍卖抵押物协议的则委托拍卖人拍卖抵押物,拍卖人拍卖抵押物应按《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抵押权人提起拍卖抵押物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抵押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拍卖抵押物根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3.变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是指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出卖抵押物以清偿债权的行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达成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协议,或者抵押权人不愿以拍卖方式行使抵押权,或者无法拍卖抵押物时,可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变价抵押物以清偿债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的优先受偿权已在上述抵押权人的权利中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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