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行使
动产质权的行使,是指质权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动产质权的行使方式即为质物的折价、质物的拍卖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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