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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动产质权的消灭

2014-06-04 15: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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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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