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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留置权人的权利

2014-06-04 15: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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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继续留置标的物。留置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可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孳息收取权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发生。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只能以留置物的孳息抵偿债权及利息等,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留置权人一般不能使用留置物,但为了保管上的必要和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4.就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将留置物折价或以留置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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