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特征
典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典权成立后,出典人并不因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丧失典物的所有权,典权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且典权人所支付的典价并非典物的实际价格,典价一般低于典物的卖价;
(3)一般情况下,典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且期限一般在典权契约中载明;未载明典期的典权,自典权成立时经过法定期间未回赎的,视为绝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典权人;在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延长典期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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