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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所有权的概念

2014-06-12 14: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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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所有权。

  民事权利上的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所有权人是特定的。对所有权人来说,所有权人不需其他任何人的协助便可实现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权的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对世权?

  二、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而且该财物必须是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可以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智力成果不是所有权的客体。另外,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实质上是所有权,但却不能说有价证券是所有权的客体。

  三、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与所有权相比,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因而属于定限物权。虽然所有权对其客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支配权,但所有权并不是各种所有权的集合,而是由各种权能所派生的整体性权利。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归属于同一人时,定限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所有人将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去而由非所有人享有时,其实际掌握的所有权权能是不完整的,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是完整的。

  四、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存续,不得预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人将所有权转让他人或抛弃而丧失所有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是与预定一定期限的定限物权相比较而言的。所有权可因标的物灭失和他人的取得时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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