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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18-10-18 13:54   来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打印 收藏

  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在我省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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