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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2019-04-30 11: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考生问: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教育网回复:在工程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过程中,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视作税收)此外,针对其占有的财产和行为,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进出口关税等。

  (一)增值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税。

  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1) 纳税人。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相同,是指实际缴纳増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房产税

  1.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 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 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六)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 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七)契税

  1.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 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5种情况: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 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②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 房屋赠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 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八)进口关税

  1. 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境物品的所有入。

  2. 计税依据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输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 原产于上述(1)(2)(3)项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报考指南

一级造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6月26日-7月15日

  • 大纲 / 教材

    每年7、8月左右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10月19日、20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成绩公布后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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