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11:1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
该条款主要包括缺陷责任的时间、保修期限、保修义务履行、质量保证金的计取与返还等方面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还必须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除竣工日期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第7号)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缺陷责任期,并且可以约定期限延长,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PS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隔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于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在缺陷责任和保修条款之下,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清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应当超过24个月;合同中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5%,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如保证金保函、现金或其他方式。
签约合同价的5%,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如保证金保函、现金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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