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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知识点: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的承担

2015-01-26 09:46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发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客户和工程咨询机构的责任。

  (一)客户方面的责任;

  (二)工程咨询机构方面的责任;

  1、违约:

  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

  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民法》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讲,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责任方式上,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的原则。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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