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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知识点: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2014-11-17 11:15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构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2.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开展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

(2)根据需要和规定,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细则;

(3)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4)监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作出监理工作总结。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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